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至16%


  自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一步降至国家规定下限。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


  5月6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税务局举行媒体通气会,发布并解读《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幅度比较大,一次性降低4个百分点,一步降至国家规定下限,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中获益。


  《办法》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以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办法》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标签: 职工养老保险 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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