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6月1日起施行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5月31日下午,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三十四条,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陕西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这也意味着,今后陕西省乡村振兴将有法治保障。


  推动产业振兴 培育造血能力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核心,是乡村形成自我造血能力的关键,为此,《条例》聚焦唱好产业振兴“重头戏”,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首先,《条例》明确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格执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农业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障能力。


  其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区域自然资源禀赋,支持果业、畜牧业、设施农业和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加强“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集群建设,培育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园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再者,《条例》明确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特色优势资源为依托,挖掘农业农村多重价值,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现代种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业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加工及商贸流通业、农村电商、乡村手工业等涉农产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深度融合,支持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特色小镇,发展红色旅游、乡村全域旅游。


  创新乡村治理方式 提升乡村善治


  乡村振兴既包括产业、人才、组织等多要素的全面推进,也离不开乡村治理、文明乡风等多管齐下。


  如何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面向农村的志愿服务活动,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


  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破除薄养厚葬、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大操大办、攀比炫富等陈规陋习,引导村民自觉抵制非法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诚信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覆盖乡村的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同时,支持乡村政务平台建设与政务公开,推动乡镇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式办理、部门信息系统一平台整合、社会服务管理大数据一口径汇集,鼓励引导和利用社会力量推进数字乡村治理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乡村治理模式,提高乡村治理数字化、便民化水平。


  强化要素保障 破解瓶颈制约


  钱、地、人、技等资源是当前制约乡村振兴的最大因素。着力破解瓶颈制约,激发强劲动力活力,优化乡村营商环境,《条例》在要素保障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激励机制,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卫生、规划建设、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返乡下乡服务乡村振兴事业,鼓励退休公职人员等回乡村服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帮扶志愿活动,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济实体。


  采取扶持措施培育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地域相邻、资源相连、产业相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自主开展合作经营,拓展多元发展路径。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依法进行流转交易。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乡村产业经营活动。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小企业等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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