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为方便照顾家中老人,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鼓励邻里互助养老、结对帮扶,提倡健康老年人为患病、残疾、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
条例还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应做好本辖区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工作,调查养老服务需求,宣传养老服务政策,支持和协助各类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居委会、村委会应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采取上门探望,电话询问等方式,开展老年人日常探访活动,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防范并及时发现意外风险。
为向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可以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设立综合医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或在其内部设立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养老机构可以与签约的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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