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印发

  《西安市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日前印发,该《应急预案》适用于在供暖期发生的造成城市居民生活用热无法保障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集中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即日起实施。


  集中供热事故发生后,属地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集相关人员、队伍、车辆及设备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最短时间了解并掌握事件情况,确定事件等级,及时报告事件发展趋势与应急处置情况;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疏散、转移或采取措施保护受灾人员。


  根据集中供热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三个级别。


  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影响面积在150万平方米以上、3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供热;或集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80万平方米以下时启动Ⅲ级响应。响应措施包括视集中供热事故现场情况进行交通管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集中供热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等必要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发生集中供热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影响面积在3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供热;集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上、150万平方米以下。响应措施包括通知相关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取暖工作;在天然气短缺的情况下,启动超净排放燃煤锅炉进行供热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集中供热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影响面积在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供热;集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在150万平方米以上。相应措施包括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限供,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用热;对重点用热单位、居民区,调配应急热源予以保障;对于供热管网互联互通的区域,可进行热力调剂,保障受事故影响区域内居民用热等。


  集中供热事故信息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要求统一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集中供热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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